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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法通過

圖:國會頻道 文:軍傳媒 An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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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於4月18日三讀通過《兵役法》修法,由於根據現行《兵役法》規定,按軍中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

考量相關對象對國家之貢獻,並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行政院提出相關修法,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服現役10年以上死亡的官兵遺族,得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照顧,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且有溯及適用規定。但服現役10年以上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該法。

目前現行法律,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退輔會申請核認為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取得榮民身份,享有各項服務與照顧;反之,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但此修法通過後,國軍弟兄姊妹貢獻自己,犧牲家庭、犧牲青春,保家衛國,貫徹信念,若不幸因公殉職,未來國家也能將其家眷照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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