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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闖紅燈的必要性分級

b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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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消防分隊密集度高的地方,應該很習慣上下班通勤時,在路上遇到救護車,一般消防分隊在派遣案件時也是用警笛聲,(備勤聽到聲音就要快速準備,首都有白天80秒夜間120秒內救護車要從分隊離場的規定),一般民眾最好在救護車輛還很遠時就應尋找可能位置並準備避讓,大家肯定都有目睹過救護車輛闖紅燈,相信大家心中一定有想過一個觀點「每趟勤務都要闖紅燈?可不可以等綠燈再通過就好」

闖紅燈絕對是風險極高的駕駛行為,凡闖就可能撞,順利通過只是運氣好,不代表你是技術很神,那奇怪了~為什麼要闖?這是源自不分國內外的一段古老觀念:「雖然Paramedic有專業判斷能力,但沒到現場前無法真正確認急或不急,為避免延遲到場引發人命或財產損失,便有不成文規定將119報案的勤務一律視為緊急」,因而衍伸限時出勤、闖紅燈縮短交通時間等作法,這件事在資訊不明的「出勤階段」,或許有罪但情有可原,但若已經接觸病人,你專業評估發現病人不緊急之後呢?穩定沒有生命危險的病人,是否值得你以危險行為完成送醫,甚至透過危險駕駛將病人置於風險,總的來說並不是負責任的行為,討論闖紅燈在交通法規與緊急醫療法的思辨,這件事受各界討論許久,也有非常多主張,無論法規面、實務面、政治面???至今仍沒有定論。

法規怎麼評定闖紅燈,闖的天理皆容?

過去大家主張緊急勤務車輛可以闖紅燈通過路口不受罰,甚至路過的人都要讓,這是源自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的解釋,因為該法條提到汽車需避讓緊急勤務車輛的規範,但其實該段原文卻是寫著

第3款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1️⃣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後略)

2️⃣在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之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後略)

3️⃣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配合避讓(後略)

4️⃣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後略)

5️⃣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經交岔路口時,已進入路口之車輛應駛離至不妨害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行進動線之地點;同向以外未進入路口車輛應減速暫停,不得搶快進入路口,以避讓執行緊急任務車輛先行。

但近年救護工作者對法義理解的程度逐漸提升,開始有人發現101條不足以有力支持闖紅燈的合法性,反倒應解釋勤務車輛是受到避讓才得以通過的,一切都有個「先避讓」的前提,進而形成道路「優先」使用權,而不是「絕對」使用權,因而替闖紅燈畫下不是必要行為的註解,甚至是需依靠別人建立安全條件你「才可以做的行為」

闖紅燈有職場原因,大家都替自己主張

所謂行為來自人心,相信大家一定有站得住的理由,在救護來說,不外乎「病況很緊急、病人有生命危險」,但這樣的理由更說明了,必須真的很緊急或生命危急才是符合要件,而Paramedic除了執行救護處置以外,更具價值的是發揮專業醫療救護學理,判斷傷病患是否危急,決定後續救護處置方針及考量責任醫院能力與地域路程等因素選擇適合機構送醫,因此到了送醫階段便不該用「打了119就是緊急」的鄉愿觀念,否則花了幾十萬訓練一位Paramedic,到場竟然沒有判斷傷病患嚴重度的功能,豈不白費?

綜觀各式法規,是否有突破點

過去的討論大多執著打轉在優先路權上,讓我們試著突破舊觀點,參酌與救護相關法規也可發現,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7 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及紅色閃光燈(省字中略),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同時在民國102年11月20日衛生福利部對台中市政府詢問就近適當疑義時,也曾發過解釋函(衛部醫字第 1021621799 號),提到因現場傷病患病情嚴重程度狀況不一,加上各地區緊急醫療資源亦不相同,當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現場救護人員除施行緊急救護處理外,尚須評估傷病患病情嚴重程度並依據轄區內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收治量能及交通狀況等多重因素之綜合判斷,決定所應送達就近且適當的收治醫院,以維護緊急傷病患生命權益。

給一種集各家所長的可能性思辨

就近適當送醫的解釋函明確指出救護人員須評估傷病患嚴重度,綜合考量各種外部因素決定送至哪家醫院,其中是否也包含送醫模式非常值得探討,舉方說現場評估傷患為BLS、簡單外傷,似乎就該先依衛福部解釋函來說明我必須做出專業考量,再依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 17 條 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改以和緩安全的方式將傷病患送到醫院。

這種做法在國外行之有年,例如精神疾病容易情緒不穩,研究也指出強烈閃光燈、噪音容易使病人情緒不穩定,因此精神救護常會關警報器和爆閃燈送醫(源自美洲、歐洲案例),又如神經損傷傷患,在不平穩晃動下無助於神經損傷控制,因此會改以不急駛、不急煞、緩慢通過道路緩衝或不平路面將傷患送醫(源自澳洲案例),在台灣呢?我們能否後送骨折傷患時,只開閃光燈(避免用路人聽到聲音就讓路,屆時不闖也很尷尬),或是BLS案件像手腳擦傷現場止血包紮後無礙,就完全不開爆閃燈加上關警報器,遵守交通規則慢慢到醫院就好。

我相信上述會衍伸更多人力跟出勤時間的問題,例如救護人力短缺,每趟都慢慢送引發在隊人力不足,但人力問題要回歸人力來解決,尤其台灣仍在救護人力未滿編的情況下,就應該以補足人力為優先,而非壓縮現有人力運作、徒增工作風險,以上很理想化,但確實是個值得努力的目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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