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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討論

圖文:軍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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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傳媒/國內報導】今日外交國防委員會針對「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草案進行會議討論,本草案主要針對武器器械使用時機、應變處置、補償、相關刑責處罰等4項進行立法討論,總共有25條條文,立法要點包括:

  1. 營區安全規範
    未經許可不得攜帶設錄影設備進入營區,或針對營區實施攝錄等偵查行為,以及國防部公告影響營區安全的行為明訂處罰規範。
  2. 營門安檢措施
    對於進入營區之人得以強力實施安全檢查,且可按次處罰拒絕離開者。
  3. 營安管束措施
    對於高風險人員得實施即時管束措施。
  4. 器械武器使用
    明定執勤衛哨兵遇有民眾持兇器滋事或無人機侵擾時,得使用器械,並要時得使用武器。
  5. 軍事設施防護
    明定對軍事設施實體或虛擬侵害行為的罰則。
  6. 營外處所執行
    明定實施演訓之營外場所,擔任警戒人員相關的器械火武器使用規定。

陳以信委員認為「要塞堡壘法」與「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疊床架屋,兩法可能有競合跟衝突的問題,為何不能直接以專章方式放入舊法就好?劉世芳委員則提出地理區域如何分別,現在手機跟無人機越來越進步,民航局規範是400呎以下垂直向上空域,那斜向拍攝算不算,商善上下地洞的軍事區域算不算營區等,這些都應該納入思考及規範。立委蔡適應及馬文君則提出,軍民合用例如醫院、機場,以及將列為軍事營區的中科院,甚至是未來演訓借用的宮廟、學校等,如何訂定明確範圍符合器械使用等,加上軍人種類包含志願役、義務役、教召等,一但訂立法條後患無窮,警察是讓人失能,軍人是讓人斃命,像過去的太陽花等抗議、運動等突發狀況,這些都應該明確評估考慮。

針對以上詢問,國防部長邱國正表示要塞堡壘法是個面,但是草案是更細部明確,法律司都有研究評估,不會衝突。針對條例將再研議該如何調整,條例內衛哨兵指的主要是現役軍人。法律司司長沈世偉則表示,要塞堡壘公告就是22處,營區1000多處,每次演訓範圍一定都會有公告。另外邱部長也提出,主要修法是後續偵查於法有據,演訓都有公告,公開場合拍攝沒有辦法,但聚焦某裝備上拍攝視為偵查。針對陳以信委員提出的質疑,若法條訂立後遇上民眾檢舉,如何在不作為及濫權上有好的平衡,沈司長回應「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是讓國防部能舉證後依法追查,同時賦予國軍制止的權利。

立委羅致政則指出,現行的條例只能事後追究而沒法預防,甚至不公開或意圖刺探的也都沒法防止,同意給予法源,但是認為現行的法條也沒辦法解決問題反而可能衍生更多的軍民衝突,公告也只會讓民眾找到更多沒有公告之處的漏洞,現行不鼓勵軍人到營區外執法,營區外要請執法人員執行,這就會有很大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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