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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學急救無用論」

圖:Pixabay、軍傳媒 特約 羅傑的EMS視野 文:軍傳媒 特約 羅傑的EMS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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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傳媒/救護醫療】日前請大家分享曾遇過的拒絕學習急救理由,得到許多個寶貴意見,在活動結束花了點時間整理沉思,終於想出急救的光明點!!!提出一些應對辦法大家討論看看,而這些理由大致分成5個類型

學急救無用論

通常不學急救的理由有包括「學這要幹嘛?又不能救自己!」、「不常練習,緊急時會忘記,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比較適合」。通常這類人覺得不能救自己大多是以為CPR才是急救,那~學了當然不能救自己囉,但急救不是只有CPR,像止血包紮、骨折固定、異物梗塞都是急救範疇,這些都是有機會拿來自救的方法,舉例來說,青春痘摳破拿塊紗布壓著算不算止血...當然算!!

至於學了會忘記的,練習確實是維持技術的法門,但這是需要方法的,許多學習理論都說明了,Low dose high frequency是有效的手段,也就是縮短練習的間隔時間,讓同一時段內的練習次數變多,但每次的練習強度不要太高,也就是以前大家都是等證照兩年過期才來上一次課、每次上半天,可以嘗試改成3個月就上一次課,但每次可能1小時或30分鐘⏰,練重點、不要整套學練到滿,維持手感並降低疲累引發的學習抗拒。

急救無效論

另一觀點:「除了骨折都只能算擦傷、有辦法求救代表有力氣去醫院、OHCA了18年後又是一條好漢!」急救不是非得救到死人才有價值,在患者還沒死之前出手阻止惡化才是最高境界,透過評估察覺別人有生命危險,而不是CPR這種硬底子的急救技術,又比方說他只是骨折或擦傷,你是否想過他可能是劇烈撞擊才骨折?可能過一會兒就內出血嚴重休克致死喔(隱藏、延遲性的傷害)。

而就算是確定心肺功能停止了,即時出手急救也有很大的機會可以把病人救回來喔!!!根據AHA美國心臟醫學會的實證發現,每延遲一分鐘急救,病人的存活率就會📉下降7%~10%,反倒是在病人剛倒地的時候立即CPR,大約有70%的存活率耶!而世界正在推動的DACPR,以台北市來說,因為派遣員會在報案當下立刻指導民眾做CPR,結果每年都有超過100人康復出院,病人不用等18年滿血回復就成為一條好漢啦

急救發生率

及就能碰到使用到的機率的確不高「那有那麽倒楣碰到」、「我是天選之人~不會遇到這樣的情況~」「學會了又遇不到,等遇到都不知道幾年後早就忘了,萬一救人還被人說動作流程不標準,被家屬告,我不是衰嘎!」記得有一句經典台詞「你看不見風,但卻可以感覺到它的存在」,的確~沒遇到不代表機率很低,更不代表這件事沒發生在社會上,大家知道嗎?小編隨便撈出消防署某年出勤案件統計,就計算出全台一年因為OHCA派遣出勤共約2萬人喔,沒遇到~只能說你真的很福星。

急救知識學

另一派則是認為交給專業的來,「長輩都說要保持現場狀態不要去動患者」、「大家都說趕快送去醫院就好」、「會壓斷肋骨」、「打119就好了」、「有空做那麼多有的沒的,不如趕快看醫生,交給專業的比較放心!」、「學校裡面有校護呀!那麼多事要幹什麼!」傳統觀念總是認為現場不要做事,盡快送醫才是讓病人活下來的唯一法門,但其實人遇到危及生命的急症時,大多是還沒撐到醫院就沒命了,黃金急救時間這四個字可不是隨便說說的,要知道心肺功能停止後氧氣殘存時間只有4~6分鐘,後面就是不可逆轉的腦缺氧及腦死,動脈大出血更是2分鐘就要了你的命,SO~你叫誰來幫忙都沒有親手救來的快。即使是一路闖紅燈的救護車,依消防署全國數據統計,從分隊抵達現場的時間平均也要6.78分鐘,試想~在上述種種時間條件下,你不救他誰要救他呢?

很多人都懼怕CPR結果壓斷肋骨,這件事確實也是推廣急救時最大的阻礙,但這件事經過非常多年的醫學實證告訴我們,其實他並沒有真正的壓斷肋骨,那些微妙聲音反而是軟骨脫位所發出來的,也就是橫的肋骨跟直的胸骨柄之間,有一段銜接用的軟骨脫臼了,當然這也是併發症,但比起把人救活而言,活命還是比軟骨脫位更重要,尤其~這些脫位是可以經由醫療處置復位的喔,但…命只有一條,去了就是不復返

急救心理障礙

精神強韌度較弱的另一種人,例如「看到血我就先昏倒了…」「真的遇到又不敢做,打電話叫救護車就好了啊」「長輩都說去救人還會被別人告。救活了也不會被感謝」「拍照打卡上傳比叫叫壓電還重要」,天生怕血、怕死亡現場,每個人都有罩門,這實在也沒辦法,就像小編很怕蟲…但親手下去救已經是過去的觀念了,以前我們都認為急救只能一人救到底,但當急救品質要求的越來越高,時代發展越進步,急救成為一個講究團隊合作,也細分成多種任務角色,所謂的急救作為已經不只親手救人,你如果不敢見血~幫忙去打119或去拿AED也是超重要的喔,因為有求救才有機會獲得更多資源,然後把病人送到醫院去做確切醫療,讓他可以恢復生命,豈不功德一件?

另外~願意救人不用怕被告,早在2012年就修過法,目前緊急醫療救護法14-2條載明的緊急避難原則會保護你,內容說了「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所以不用怕啦~最後說到打卡上傳這件事,如果去幫人急救”被拍照打卡上傳” 好像比當個沒有入鏡的旁觀者更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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